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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源于主体的需求
添加日期:2011年01月23日  阅读次数:  文章作者:佚名   【字体:

摘 要:从来就没有所谓本体的美,由西方哲学提出的本体概念,只是人们为了认识的方便而设立的一个“神”,美学研究者们却一直将它视为真实的存在,这是美学研究走进死胡同的根本原因。美也不存在于客体上。事实上,美只能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是人们对意境的情感评价,是主体对自己的无意识需求在意境中获得象征性满足的情感评价。人们之所以漠视这一事实,是因为审美活动是发生在无意识领域,并不为意识所把握,所以人们一直不能确定它的真实所在。
关键词:美 无意识需求 意境 象征性满足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提出问题,有助于简洁地有条理地认识世界,但也容易形成信念,使我们的思想片面化,绝对化,因而又有碍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最终解决问题必须依靠辩证思维,唯有它才能使我们返回到具体中去,因为它所追求的全部解释都要与实际的情况完全符合。恩格斯说:“这种辩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绝对状态的想法。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1]然而辩证哲学的真正掌握是非常困难的,许多人以为运用了它的论说形式,使用了它的词汇,就是运用了辩证思维,实在是谬以千里,而美学研究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就正是如此。

大多数持唯物观的美学家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像本体论者总想把变动不居的、丰富多彩的物质世界归于一个简单的、永恒的、绝对的存在一样,对人们审美趣味的巨大的变易性视而不见,执意要将美归于某种永恒不变的、绝对的、终极的东西,所不同的是后者将美归为某种外在于主体意识的精神性的东西,而前者则视为某种外在于主体意识的物质性的东西。这样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停留在形而上学阶段的,他们忘了终极的绝对的东西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它所以是绝对的,只是因为他关于这个观念绝对说不出什么来”[2],然而他们以为唯有如此才能坚持唯物的立场,其实这是将唯物简单地等同于物质了。这不仅与审美实际不相吻合,也是与唯物辩证法思维不相符的,其结果只能是重蹈本体论的覆辙。
这种思维有一个简单的处理,即美的本质绝不能与主体意识沾上边,否则就被认为是唯心主义,甚至是主观唯心主义(这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被认为是最反动的哲学思想),而他们对美的解释,又不得不借助于并趋向于主体意识。即便是纯客观的“典型说”,也必须借助于主体意识才能进行解释。因为“典型”是个认识论的范畴,某事物是否典型并不是靠自然决定的,而是由主体来判断的,自然界是不存在任何有关“典型”的标准的。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显然是受到了将学术混同于政治这种作法的影响。至于“和谐说”、“自由说”等等,更是要才能靠主体意识才能进行判断的,是主体根据自身的心理需求进行判断的,因为就自然而言,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和谐的”或者“自由的”。
而从心理现象的角度来解释美,已成为现代美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审美现象已初步作出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不再是自上而下(实质上根本就无法下)的那种形而上的玄之又玄的推论,而是可以使解释达到具体操作的程度,如移情说、距离说、精神分析学、格式塔心理学、符号学、接受美学等等。但这种趋势还缺乏突破性的进展,其主要原因在于研究仍囿于一种逻辑上的预设,即美是一种本体性的东西,是外在于主体意识的,而研究的趋势则是向主观意识内寻找解释,二者显然是矛盾的。这对于美学研究来说是非常苦恼,甚至是痛苦的。当前美学研究出现世界性的停滞、怀疑、绝望,就充分地注释了苦恼的程度。
人们之所以不愿放弃这种预设而将美定位于主体意识,这既有信念的因素,又是基于如下的事实:一,美确实有着一定的普遍性;二,人们在感受美时并没有意识到意识的参与;三,人们进行审美活动时一定要有一个审美的对象。
但事实并不一定等同于真实,本质是深藏在现象后面的。针对上述三个事实我们可以相应地提出如下三个反思:一,这个“普遍性”的程度有多高,它是对整个人类而言还是对部分人而言的?同时普遍性是否能等于同一性?二,“没有意识到意识的参与”能不能等同于没有意识的参与?三,审美时要面对一个对象,是否等同于主体就是对这一对象审美,也就是说审美时所获的美感是否都是从对象本身来的呢?
美学研究、心理学研究以及人类学研究都注意到了这样的事实,由于文化的原因以及主体心理、经验上的因素,使得审美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审美趣味差别很大,现在黄种人与黑种人一般都欣赏白种人的美,但“1860年,首批被派往美国的武士代表团报告说西方女子的眼睛看起来像‘狗眼’,让人‘望而生畏’”,“在非洲许多地方,欧洲人第一次被见到时常被认为是鬼魂或者是死后复活的先人”[3]。事实上,审美活动并不像认识活动那样,有一普遍的概念,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下,美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虽然有很多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肯定不是同一的,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这种说法说明主体由于诸多的内在因素的不同,所引起的美感虽大体相似,同时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于第二个反思,现在应该已经不是很大的问题了,因为现代心理学已经注意到了意识并非只是单一的活动,“脑内同时有许多脑活动存在,我们可以大致划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脑活动两大类”[4],并初步揭示了无意识在整个意识活动中无论是所占分量还是所起作用都是极其重要的(弗洛伊德喻之为海面下冰山的山体),同时还揭示了无意识与有意识之间可以转换的现象(“不同的意识状态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进行快速的转换。意识的开启就是指从无意识状态向意识状态的转化过程。”[5]),而无意识是我们平时所意识不到的心理活动,它参与审美活动当然也就不为我们所知了。试想想,倘若真的没有意识参与,我们的美感从何而来呢?
无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显意识积淀而来的,文化背景相同的人,所积淀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相似,这已有心理学的初步证实,并且它还能通过某种方式唤醒,而这些内容是人们在平常状态下意识不到的,或者说是被“遗忘”了的[1][①]。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审美的基础,或者说构成了审美的模式,没有它们理解就成为不可能,审美也就无法进行。“正如在每一实际经验的状况中,对于一部先前鲜为人知的作品,文学体验也需要一种‘体验自身因素的先在知识。在此基础上,我们遇到的所有新东西才能为经验所接受,即在经验背景中具有可读性’”[6]。这也说明了文化背景相同,人们积淀在意识深层的经验就相似,因而审美趣味也往往相似这一现象。我们不是强调联想在审美中的重要作用吗?但这个联想是发生在意识的哪个层面上呢,如果是在显意识层面,我们就清楚地知道联想的内容,但事实上我们是不清楚的[2][②]。
至于第三个反思,已有一些美学家对此进行了比较多的探讨,例如杜夫海纳等,不过探讨得比较多的是客观事物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成为审美对象,事实上是肯定了美是来源于客观事物本身。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曾在《关于审美对象的思索》[3][③]一文中探讨过这个问题,认为我们并不是对物理对象本身进行审美,而是对它给我们的感性形象(意象)进行审美(这一观点也暗合了里普斯的移情理论)。笔者后来经过进一步的研究之后,觉得采用中国传统的美学范畴——意境说服力会更强一些,亦即人们以这个感性形象(意象)为基础,或者说作为框架,再以联想得来的意象作为主体,在无意识中构筑意境(用现代术语说就是进行虚拟),然后再让无意识主体徜徉其间,从中获得美感(关于“意境”笔者将另文论述)。因此审美时,我们虽然要面对一个对象(它是构筑意境的基础——架构意象的提供者,也是意境类型的规定者,如鲜花的意象就不会构筑出勇猛刚强类的意境),但我们的美感并不是,至少主要部分不是从它而来的。里普斯感到道芮式石柱在耸立升腾、凝成整体或挣扎着冲破局限等等,但这一切都不是发生在石柱自身上,而是观者的联想。所以里普斯说:“不是我从美的对象中所得到的快感”[7]。更有说服力的是小说诗歌类的文学作品的例子,我们是从这些文字上获得的美感吗?当然不是,而是从由文字唤起的意象所构成的意境中获得的。
我们通过如此反思,就能发现将美归结为主体意识的三大障碍实质上是完全可以消除的。而将美视为外在于主体的某种实体,则完全是形而上学的孤立静止的思维方式的杰作,这种思维方式将审美过程的成果阶段截取出来之后,过程就被物化了,就“很少有人谈到在此之前的情况”[8],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审美过程并非是在显意识中进行的,而是在无意识中进行的,我们知道的只是它的结果——所获得的美感,而不知道它从何而来,于是只得将其视为某种先验的东西。

杜威说:美“严格说来,这是一个情感的术语,……当我们被一片风景、一首诗或一张画以直接而强烈的情感所控制时,我们会激动地喃喃低语或叫道‘多美啊’”[9]。情感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方式,是通过情绪对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的评价,“情感术语”的提法表明杜威否认有个本体的或实体性的所谓“美”存在,而认为美其实就是主体的评价,是依据主体的需求所进行的。因此有些美学家认为“美”只是个形容词。这种看法已成为当代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对传统美学的否定和对审美价值的探讨就是其主要标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情绪不是一种毫无目的、没有任何意义的伴随体验。相反,它们是在适应外界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工具。……积极的情绪,如高兴,则是事情进展顺利的信号,预示着人们实现了自己的目标,或者是成功地完成了某项任务”[10],“奥特利和约翰森-劳德理论(1987)认为,情绪与目标和计划的关键点紧密联系。高兴与趋近目标有关,悲伤与没有实现目标有关”[11]。然而传统美学是力主审美的无利害冲突的(“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12]),这在显意识中是对的,如果对全部意识而言,就不对了。如果完全无利害,我们为什么会愉悦呢?我们的情感由何而生呢?我们会对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干(无论是实际的还是联想的)的东西产生情感吗?康德所说“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13]若放在同一意识层面,也是不可理解的,是矛盾的,既然是“合目的”的,就说明有一个目的存在,假如根本就没有目的,“合目的”又从何说起呢(除非是认为合神的目的)?而放在不同的意识层面,则又是可理解的,即在显意识层面,审美是无目的的,美的事物与主体是无利害冲突的;而在无意识层面,审美则是有目的的,由对象(美的事物)的意象为基础所构成的意境与主体是有利害冲突的,它是根据主体深层意识的期待构筑的,当主体置身于意境这个虚拟的时空之中,觉得它符合主体某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需求(说得高雅一点是希望),用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话说就是“应当如此的生活”,无意识主体就会愉悦,就会陶醉其间,这就是所谓美的享受。从这个意义来讲,审美过程非常类似于白日梦,只不过它是在无意识层面进行的,并且是快镜头播放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意识的需求与显意识的需求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是综合的(诸多的需求融合在一起,包括高尚的与低俗的),因而也是模糊的,同时又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较长时间内变化很小,不可能有随意性。需求的内容是什么,希望得到什么,主体往往并不清楚。二者之间有时表现出一致性,有时则不一致,甚至相违。如对爱情的处理上就有这样的现象,主体可能在理智上憎恨对方,但在感情上却爱恋对方。
至此,我们可以对美进行这样的解释:美是主体对无意识需求(希望)在意境中得到虚拟满足(象征性实现)的积极性情感评价。同时对于历史上纠缠不清的美与美感,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区分:主体当次的“积极的情感评价”就是美感;系列的,或者就整个人类而言的,亦即经过归类抽象之后,就是美。
中国传统哲学并没有将美与美感、审美感受与功利性评价严格区分开来,在这种思维体系中美没有被完全抽象出来,更没有被孤立起来。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审美活动的真实情况,即美本身(如果说有一个美本身的话)就是一种价值评价,即是根据我们主体的欲求对意境所进行的价值评价,而非外在于主体的本体。现代美学研究在西方的话语权下虽然注意到了美与价值的关系,但由于没有摆脱本体论的束缚,只是将美看成具有价值的“物”,而不是对“物”的价值评价,故不能认清它与主体的真正关系,所以不能对审美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

二千多年来,美学家们始终处于极度的矛盾之中,一方面要顾及到美的绝对性永恒性这个逻辑预设,另一方面又必须要解释始终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审美现象,也就是说,他们想用一个绝对不变的东西去解释永远变化中的现象,这注定是个完成不了的任务。若要真正解释审美现象,我们就必须抛弃荒唐的预设,运用辩证的具体的思维方式,用一种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具有可变性的东西去解释它才有可能。本文用需求解释审美,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从美学史的角度看,这样的解释也是非常合理的。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曾给美下了许多定义,虽然都有些偏颇,但如果我们将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就会发现它们实质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指明了美的众多特点,倘若我们进一步考究这些特点,就会发现它们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东西,那就是主体的需求(希望)。例如我们说和谐是美的,说自由是美的等等,显然是因为我们需要它,它能满足我们的需求。其实这也不奇怪,因为需求是我们生命的根本所在,没有需求,我们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了,因此没有谁能替代它的地位。恩斯特·布洛赫认为:对更好的生活的向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首要驱动力。因此,人类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人类学核心特征就在于希望。[14]
我们用需求来诠释美,除了这个根本点之外,还因为:第一,对美的阐释来说,它完全可以涵盖所有的审美现象,这是其他任何一种美的特点都做不到的,它们对审美现象的解释多少有些片面。例如“自由”。人们都是需要自由的,向往自由的,因此凡象征着、暗示着自由的事物,我们都可以认为是美的。但人们也需要一定的不自由,秩序便是以牺牲一定的自由为代价的,弗洛姆不是还要逃避自由吗?更有甚者,有些人还以受虐现象为美(中国的缠足与西方的束胸现象亦属于此)。当然我们可以斥之为不健康的、畸形的审美趣味,但这些人甚至比较多的人毕竟能从中获得美感呵。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审美趣味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但我们不要忘记有些审美现象甚至经过了几百年上千年的时间检验呵。谁又能说我们今天的审美趣味不被后人认为是不健康的和畸形的呢?我们千万不要把“今天的”当成是“永恒的”。而需求则能解释这些现象。需求理论告诉我们,安全、归属也是人的重要的基本需求,而它们即可以体现一定的自由,又可以解释为一定的自由的丧失。第二,与其他美的特点不同的是需求是一种心理趋向,而其他的特点基本上是状态的描述。状态是既定的,所以在进行理论阐释时它必须要确定下来,即这种状态处于何种程度才是符合审美需要的。如果它无法确定,那就不符合理论研究的需要了。仍以自由为例,首先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自由本身的界定。众所周知,从理论上讲自由可以分为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而绝对自由与绝对不自由都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相对自由,而相对自由的跨度是非常大的,事实上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由,哪怕是我们认为最不自由的状态中的事物,那么我们如何用自由来诠释美呢?如果说自由要受到某种规律的限制的话,那还是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自由呢?同时由于状态是已然的,是过去式的,所以更多的要靠理性来判断。心理趋向则是将来式的,本身就是不确定的,也无需确定,它只是一种可能性,因此更多的则是靠情感来判断。第三,由于这种需求是无意识层面的,所以它并不具有随意性,它是由主体的经验(特别是文化背景)及性格、修养等多种内在因素形成并制约的。即便是显意识的需求也不是随意产生的,它也是文化与经验决定的,对于实际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东西,主体是不会产生需求欲的。人可能会为得不到一瓶好酒、一件中意的衣服而发愁、苦恼,但不会为上不了月球而苦恼,除非是精神不正常了。因此它不可能像显意识的想象、幻想那样大而无当,往而不返,只可能是适度超前。这样就能很好地描述审美现象。第四,其它的特点均不可能成为审美现象的终极解释,因为用它们来解释时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人们为什么对此感到愉悦?从前面的解释我们看得出,自由之所以能使主体获得愉悦,是因为主体需要它,它能满足主体的某些需求,这样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到“需求(希望)”的轨道上来,而用需求来解释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中国传统哲学从没有提出“美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对美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善不分。不过这并非完全是中国传统哲学所特有,现在的中国理论界,甚至西方理论界都不同程度的如此。古希腊时,虽然美与善有所区分,但美与美德还是常常混淆的。而现在我们对所谓社会美的分析,就往往是从道德层面进行的,“内在美”的提法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其实这里的“美”,并非审美意义的“美”,而是伦理道德的“善”,它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某事物所具有的良好的品质,或者说具有对社会或他人潜在的益处。因为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具有可感性,也就是说,我们要能通过自己的感官“感知”它,倘若不能被我们所感知,则不可称其为美;如果表现出来了,能为我们所感了,那就是行为动作的美、语言的美,或者气质的美等等,而不是内在美。对自然现象审美的分析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分析太阳的美,通常的作法是脱离太阳具体可感的形象,从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出发分析其益处,这同样是将美与善(广义的)混淆起来了。一定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是必要的,但辩证法的要求是要返回到具体中来,而不能停留在形而上的阶段,否则就不可能解决问题。审美都是非常具体的,审美的对象都应该是“这一个”,都应该是“眼前”的,而不应该是抽象的、一般的。只有如此对待审美对象,才能说真正把握了唯物辩证法的精髓。黑格尔说:“哲学所从事的,永远是具体的东西,并且是完全现在的东西。”[15]
我们仍以太阳为例试做如下的分析:从审美的角度来看,太阳作为美的形象呈现在人们的眼前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只有太阳初升时与太阳将落时,大白天的太阳,尤其是三伏天的太阳没有谁以审美的态度对待它。同时也并不是每一次初升与将落都是美的,如果太阳的色泽不是很鲜艳,它的美就要大打折扣。笔者曾在《太阳之美》这篇文章中,从人类学的角度比较详细地分析了朝阳的本初之美、朝阳延伸的美和夕阳之美[4][④]。笔者认为人们觉得朝阳美的最初原因应该与它预示着将给人们带来足够的光与热有关,人们在无意识预期中,已经处于光明与温暖之中了,这也符合我们前面所说的“适度超前”的需求的满足。其次朝阳象征了新的生命,朝阳显示了将天地分开将黑暗粉碎的力量。以及朝阳的形状、颜色、运动状态等等,都蕴含着许多意味。除了最初的原因是人们从经验得知的它自身运动发展的趋向之外,其余的都是人们根据模拟性原则把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附加上去,从而构成意境,再将自己置身于其中去体验去感受,这就产生了所谓“内摹仿”(主要是精神性的),并通过“内摹仿”所获得的满足产生愉悦产生快感,也就是通过情感对意境进行评价。如此分析,才能比较好地将美与善区分开来,才是具有操作性的分析,因而才能成为真正的美的分析。
美与善(广义)二者之所以会混淆,是因为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对主体需求满足的评价,都是价值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说:“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是善。”[16]不同之处在于:善(广义)是眼前的、近期的、实际的、清晰的利益的现实性满足,而美则是远期的、可能的、模糊的利益的象征性满足。布洛认为距离产生美,而距离则是要“通过把对象及其影响同某人自己的自我分离开来,通过把对象置于实践的目的与需要的联系之外”[17]才能获得。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距离实质上就构成了善与美的区别。前面所说大白天的太阳人们不以审美的态度对待,是因为希望已经转化为现实,可能性已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善了。
在漫长的二千多年的探索中,哲学家们并不是没有考虑到需求(希望),如前所述,他们所归纳出来的有关美的事物的特征,诸如理念、平衡、适宜、和谐、自由、生活、生命、温柔秀丽、崇高伟大之类,没有哪一样不是我们所需求的。也就是说,美的研究实质上一直都是围绕着人的需求,在需求的外围来进行的,始终没能冲破这个围子,深入核心,其根本原因恐怕在于人们过于追求简化、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形而上学的思想作怪;同时也因为对无意识的无知,人们顾虑需求的不稳定性,也就是说认为需求具有主观随意性,从而可能导致审美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是与审美现象不符的。但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意识的层次性,将需求及审美过程放在无意识层面上理解,上述顾虑也就会自然消除。
 
本文将美的实质落实在需求上,这多少有些令人沮丧,甚至可能令人愤慨,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美”的血统一直是非常高贵的,是不应与如此低俗的东西拴在一起。但我们忘了,高贵从来就是与低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庄子说:“每下愈况”,[18]黑格尔也说:“大家平时总以为,绝对必远在彼岸,殊不知绝对却正在目前,是我们凡有思想的人所日用而不自知的。”[19]美完全就是这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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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茜埃特考夫 漂亮者生存[M]盛海燕等译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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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R·姚斯 走向接受美学[A] 李泽厚主编 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8-29页
[7]里普斯 论移情作用[A]朱光潜译 马奇主编 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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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倪梁康 希望与责任的对立[EB/OL]http://www.FRChina.net
[15][19]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0年第208、85页
[16]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 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1页
[17]布洛 心理距离——艺术与审美原理中的的一个因素[A]钱广华译 马奇主编 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031页
[18]庄子·知北游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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